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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写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3-19

一、长沙市信访局邮政地址: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信访局;

 二、哪些事项可以提出信访事项?

根据《信访条例》第14条的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委派的人员;

5.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三、 信访人享有哪些权利?

1.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

2.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3.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

4.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5.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权利;

6.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

四、 信访人应遵循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2.提出的信访请求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4.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哪些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

1.对采用走访形式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2.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3.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4.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引导来访人走复查(复核)程序。

5.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对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告知不再受理。

6.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六、 信访事项的办理过程中有哪些工作要求和流程?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属于本级受理范围的,应当在15日内受理,转送交办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不属于本级受理范围的,告知信访人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应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告知信访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提出诉求。

2.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对符合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3.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4.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6.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七、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向何部门提出?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涉及刑事、民商事、行政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尚在法律程序中或仍有法律救济途径的信访,应当引导信访人到涉法涉诉信访联合接访中心或相关政法机关反映,由政法机关依法依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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